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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管接连“犯事” 单位负责人被追责
发布时间:2018-06-08 10:01
来源:
达州晚报
●案例回放
2011年至2013年,万源市城管局执法大队职工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5000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2015年12月16日,万源市纪委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。2016年5月5日,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2016年9月2日,万源市城管局给予黄某某行政开除处分。
2009年至2013年,万源市城管局执法大队职工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现金共计72000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2015年12月16日,万源市纪委给予汪某某开除党籍处分。2016年5月5日,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汪某某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2016年8月30日,万源市城管局给予汪某某行政开除处分。
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、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,郑某某、张某某先后担任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、大队长。2016年4月,根据《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“一案双查”实施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经达州市纪委批准,万源市纪委启动“一案双查”。2016年7月,万源市纪委给予郑某某和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。
●案例警示
有人认为郑某某、张某某被处分很冤枉,但追根溯源,单位干部职工接连出了问题,除了该职工自身原因外,监督管理的失位、缺位更难辞其咎。作为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,在抓单位队伍建设,职工思想建设要敢于发声、敢于黑脸,不仅要把主体责任喊在口上、放在心上,更要时时扛在肩上、抓在手上。干部管理要从源头预防,强化对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,对发现的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,防微杜渐。要坚持选人用人标准,要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特别是执纪执法干部既要才干过得硬,又要个人素质站得稳。同时要健全机制扎笼子,要明确履职要求,确保工作有人抓,问题有人管,责任有人担;要健全责任传导机制,通过日常检查,约谈提醒等方式,形成发现问题、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,增强干部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能力;要严格制度落地,强化制度执行。